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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遭通报批评 员工诉公司侵犯名誉权

来源:石狮日报  作者:  2022-06-14 11:03:41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市民小源(化名)在正常离职后,原公司却单方面对小源进行通报批评,并公布到公司的微信群中。小源认为,公司捏造事实、抹黑员工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将公司诉至石狮法院。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

  2019年9月,小源受雇于石狮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1年5月,石狮某公司要求小源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理由是认为小源与供应商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小源据理力争并明确拒绝石狮某公司的无理要求。次日,石狮某公司提出给予小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小源考虑到双方已经没有信任基础,无奈之下同意了该方案。双方约定,石狮某公司在2021年6月10日前,连同5月份的工资报酬,一并支付给小源。

  2021年5月20日,在小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石狮某公司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在公司工作群中发布了《关于对小源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内容为“小源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合作伙伴,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相关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永不录用”。

  小源诉称,他在工作中恪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往来沟通均正当、合法、合规、合理,公司认定其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虚构、捏造内容,且小源与公司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此,小源认为,石狮某公司通报的标题和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已经严重损害其名誉,贬损其人格,给其在同事、朋友和家人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石狮某公司与小源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又作出对小源通报批评,且通报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石狮某公司还将通知发布至微信群,可能为不特定的他人获悉或转发,足以使公众对小源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小源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石狮某公司更正《关于对小源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中的不实内容,并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及原发布上述微信群中发布,为小源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同时向小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张贴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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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j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