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老人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定罪争议:桂林两级法院判决引法律界质疑
—— 法官采信学理著作判案,程序与证据多重争议背后的司法公正拷问
2025年深秋,桂林市民袁婷仍在为71岁母亲唐福秀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定罪奔走申诉。这起案件因一审法院将 “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为 “国家机关”、二审法官采信无法律效力的学理著作作为判案依据,引发法律界对司法程序合规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的深度讨论,也让公众重新审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基本原则。

71岁的唐福秀。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丑西 报道
案件缘起:一份党内警告决定引发的刑事定罪
2025年6月24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032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蒋生凤认定唐福秀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审理查明,唐福秀为帮助同胞弟弟唐某某解决工作问题,通过制假贩子伪造了落款为 “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的《关于给予唐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处理的决定》。
唐福秀自始至终不认为是犯罪,女儿袁婷对判决提出强烈质疑:“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纪委的党内文件怎么能算国家机关公文?” 不服一审判决的唐福秀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蒋华山主审此案。2025年9月2日,桂林中院作出(2025)桂03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让案件争议进一步发酵。

图为一审判决。
核心争议一:纪委是否属于 “国家机关”?定罪基础引法律性质之争
“这是整个案件最根本的错误!” 袁婷向记者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 条款,其中明确列出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并未将纪委纳入其中。
《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 地位,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公开表述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国家监察机关,二者性质不同”。党内警告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仅对党员具有约束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发主体、效力范围存在本质区别。
重庆市巫山县人大常委会官方微信公众号 “巫山人大”2025年8月7日的普法文章更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国家机关不包括党的机关’”,与一、二审判决认定直接相悖。
司法实践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633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终38号等生效判决,均明确 “党委机关非国家机关,其文件非国家机关公文”。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刑法》第三条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和法律未将纪委界定为国家机关,将伪造纪委文件认定为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属于扩张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令人意外的是,桂林中院法官蒋华山在判后答疑时,出示人民法院出版社《刑法罪名精释》称,判决依据来自该书第864页 “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 的表述。袁婷购买该书后发现,主编胡云腾在书中注明 “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妥乃至乖谬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记者致电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室核实,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刑法罪名精释》是学者学理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判案唯一依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图书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北京某高校法学教授王某某(化名)分析:“学理著作仅能提供参考,不能替代法律。法官未在判决书中注明学理依据,反而越权认定‘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违背宪法规定 —— 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和中级法院无此权限。”

图为二审判决。
核心争议二:二审程序存疑,“全面审查” 义务未履行?
案件审理程序的合规性同样备受质疑。一审中,全州县法院最初通知适用简易程序由罗珊璐独任审理,开庭当日才告知变更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蒋生凤、罗珊璐、李继英。袁婷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开庭前三日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便于其行使回避权,一审法院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唐福秀的合法权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二审程序争议更为突出。唐福秀对一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均提出全面异议,主张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此类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蒋华山未组织开庭,仅通过书面审查和询问当事人便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不开庭审理无法当庭质证、辩论,关键疑点难以查清。” 袁婷称,蒋华山在答疑时表示 “仅审上诉请求”,这一说法遭到法律界反对。根据《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一审事实、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不受上诉范围限制,“法官规避全面审查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图为宪法对于国家机关的规定。
核心争议三:证据链断裂,未达 “确实、充分” 定罪标准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记者梳理发现,本案证据链存在多处严重瑕疵,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 “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标准。
首先,关键证据缺乏合法性。卷宗显示,办案民警梁军华、蒋忠旭、熊继腾有可能分属不同部门,却全程参与案件办理,有可能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按职责分工管辖” 要求。更严重的是,卷宗未附三人初级执法资格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根据相关规定,未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勘查现场需持勘查证,其收集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此外,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仅有两人签名,未注明见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全州县监察委委托的《鉴定意见书》作为关键证据,卷宗中无负责人批准文件、《委托鉴定书》及送交记录,也未向唐福秀和证人唐某某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法律效力存疑却被作为定案依据。
再者,关键事实缺乏支撑。一审认定唐福秀 “支付200元制证费” 无支付凭证,制假贩子未被抓获,伪造过程无法核实;唐福秀与唐某某(姐弟关系)供述相互矛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亲属供述需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本案无补强证据;证人石某某与唐某某曾有矛盾,其证言亦无佐证。因监察委、公安机关均没有对唐某某向组织部提交的《关于给予唐某某通知党内警告处分处理的决定》采取制作扣押决定、提取笔录又无同步录音录像,有可能不能证明就是唐福秀所为。组织部门将所谓的“决定”交给全州县纪委“案件属于典型‘孤证定案’,刑事审判中绝对不允许。” 王某某教授强调。

图为《刑法罪名精释》一书。
申诉与追责:为母亲洗冤的艰难抗争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知道公民应受公正对待。” 袁婷从零学习法律,撰写数十页申诉书和追责申请。2025年10月30日,她向桂林中院申诉庭提交刑事申诉书;11月9日,将精简版申诉书邮寄给院长杨晓春亲收;同时将材料寄往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巡视组转至广西区信访局,后者转交自治区高院,11月6日广西高院已将材料转送桂林中院办理。
在申诉同时,袁婷依据《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3条,申请追究蒋华山刑事责任与纪律责任,认为其明知一审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情形,未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反而维持原判,涉嫌徇私枉法。
截至发稿,桂林中院尚未就申诉和追责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记者多次联系桂林中院及主审法官蒋生凤,未获得回应,全州县法院也未解释判决争议。

重庆巫山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的普法。
社会关切:司法公正如何守护?
案件争议经网络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相关文章47条留言均质疑判决、期待司法公正。有网友留言:“法官应以法律为准绳,而非法学著作,枉法裁判令人难以接受”;另有网友表示:“支持正义维权,司法公正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唐福秀案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核心在于坚守罪刑法定、程序正当、证据裁判三大原则。“罪刑法定是公民权利底线,程序正当是司法公正保障,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定罪标准,三者缺一不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研究员刘某某指出,法官应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办案,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范围,更不能将学理著作作为判案依据,“司法公信力需靠每起案件的公正审理构建,只有让群众在每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树立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罪名精释》一书的责编白老师接受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采访时表示,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内容是作者对相关问题从他自己的角度撰写的一个分析,包括对法律问题的解读,只是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至于判决书引用图书里面的内容表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白老师称,还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
12月19日,记者联系上桂林中院法官蒋华山,他表示很抱歉,称按照当地规定,新闻采访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媒体如果有这方面的采访需求,须向宣传部门递交采访函,经过批准以后,他们才可以接受采访。
目前,唐福秀案申请再审已经受理,桂林市中级法院正在审查中。袁婷书面请求桂林市中级法院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本案,目前中院没有答复袁婷是否听证,本案是否再审还是一个谜?袁婷的申诉之路仍充满未知,但案件引发的 “国家机关界定”“学理著作能否作为判案依据”“二审程序合规性” 等争议,已超出个案本身,成为对司法公正的公开拷问。
“我会坚持到底,直到母亲得到公正判决。” 袁婷眼神坚定。记者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期待司法机关以严谨态度查明事实,以公正裁判回应社会关切,让法律正义照亮每一个角落。

图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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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bj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