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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一民企遭强制破产 管理人涉嫌失职被告上法庭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  2023-11-20 12:51:10

  “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而且大股东也愿意清偿所有债务,但是因为破产管理人严重违反破产程序,在账务不清、无完整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终止破产程序,法院仍然将公司强行破产、资产被拍卖。”浙江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大股东朱某气愤地讲到。

  

 

  日前,华兴公司大股东以破产管理人国浩律所(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未能正确履行管理人职责,导致华兴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由,将国浩律所告上法院,也引起了社会关注。

  财务资料缺失 多笔资金去向成谜

  资料显示,华兴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7日,注册资本520万美元。2019年12月19日,由本地企业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了华兴公司60%的股份,成为华兴公司最大的股东(以下简称:华兴大股东)。

  2021年4月14日,华兴公司的债权人温州君安房产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认为“华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381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君安公司对华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5月6日出具(2021)浙0381破26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所担任华兴公司破产管理人。

  “当我收到管理人国浩律所送交的华兴公司财产状况《专项审计报告》后感到‘很不寻常’”,华兴大股东介绍,报告中显示的华兴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做尽调的财务资料出入太大,财务账册也不完整,未能全面披露华兴公司资产状况。

  华兴大股东表示,像历史年度应收租金情况与实际入账租金的差异、审计没有追溯还原历史数据,还有历史年度现金流入、流出及资金使用情况,如交通银行贷款的资金流走向及使用情况,账面未记载的上海某发展银行温州市支行营业部和某银行温州滨江支行两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以及对虚增债务情况也未能真实披露,包括华兴公司收到的租金收到个人账户后又出借给华兴公司使用,从而形成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虚增负债情况。

  

 

  参与尽调的会计李某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证实,2020年5月左右,第一次在华兴公司见到财务凭证、账本,还有前期的租赁合同,数量很多,其花了两周时间查阅华兴公司的财务资料。通过两次的查阅,发现当时去做尽职调查时的凭证是完整的、银行流水是相符的、账簿也是齐的。但2021年11月底,感觉审计单位的凭证变少了,现在凭证、银行流水和账簿是不相符的。前期查阅是有租赁合同的,管理人虽然也有部分租赁合同,但数量上明显减少了,因为华兴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厂房租赁。相关数据反映出,华兴公司历史年度应收租金情况与实际入账租金存在巨大差异。

  而且,李某在做尽调时,做了台账。根据台账显示,他发现,当时统计的租赁合同是278份,那时袁某春(华兴公司法人,占股40%)说厂区基本都是租出去的,但第5栋楼只有2份合同,而且时间是不连贯的,其中温州某速控的两份合同是2013年9月-2015年8月,2017年1月-2017年12月,“根据这个情况,我认为华兴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移交全部的租赁合同以及财务账册和凭证。”

  2021年11月20日,华兴大股东对《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异议,以函件的方式向管理人国浩律所提出,并要求管理人和审计机构开展全面审计,但事与愿违,管理人国浩律所坚持了最初的审计报告结果。

  股东个人借款 拿公司做担保涉嫌职务侵占

  最让华兴大股东疑惑和不解的是《专项审计报告》中,“管理人国浩律所没有认真审查,将一些来路不明债务也计入其中”,华兴大股东代理律师说。

  

 

  相关生效判决也显示,2012年10月12日,华兴公司原股东张某娒向周某颂个人借款250万元,约定华兴公司作为担保人;2016年9月18日,华兴公司股东法人袁某春向君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约定由华兴公司作为担保人;2017年1月25日,袁某春又向应某清个人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约定由华兴公司作为担保人。

  “虽然上述三笔债务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但是都属于个人借款,《专项审计报告》中没有对这三笔债务的资金去向进行审计,到底能不能记入作为公司债务是存在争议的”,华兴大股东代理律师明确表示道。

  他认为,上述三笔债务借款人均为华兴公司股东,由华兴公司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向外提供担保而承担的责任,应依法予以追偿。

  由于记者未能联系到袁某春本人,上述借债的具体情况未能得到其本人的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了解到,2023年6月,管理人国浩律所在华兴大股东的多次请求下,以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春涉嫌妨害清算、侵占公司资产等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大股东愿承担全部债务 请求终止破产程序被拒

  

 

  从华兴大股东根据尽调和公司财务清算的实际情况看,截止破产受理日2021年4月14日,华兴公司总的债权为89988983.23元。而华兴公司现有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横河村的6 幢厂房、1 幢综合楼及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为 33333.3 平方米,经温州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德资评字(2019)第06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09730533元。

  华兴大股东的代理律师表示,华兴公司现有财产价值大于需清偿的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据现状,我们也愿意全额清偿有关华兴公司的所有债务。因此,对华兴公司继续进行破产清算,拍卖华兴公司的财产,是违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破产程序的,也严重损害破产企业及出资人利益,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华兴公司大股东于2022年10月12日向管理人国浩律所提交了《华兴公司破产重组方案》,但是管理人并未采纳,依然选择拍卖华兴公司财产。拍卖最终结果也证实,该资产实际价值超过负债价格。而华兴公司所有申报的债务总额不足1亿元,低于上述不动产价值。

  华兴大股东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在这期间,华兴大股东也向当地政府报告了上述情况,政府支持我们的意见,但是管理人就是不同意。经反复沟通,国浩律所案件负责人张律师明确告知,已经和该案负责破产的法官沟通,华兴公司要么破产,要么利息一直算到清偿为止,同意继续计算利息才能终止拍卖。”

  “这种严重违反《破产法》和破产程序的做法,我们肯定不会同意”,华兴大股东代理律师说。

  误导债权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据记者了解,该案破产立案时,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申报债权金额68,518,871.41元。在破产立案前,华兴公司大股东曾与华融公司协商债权处置,华融公司认为其债权可以一直计算逾期利息,由于债权金额巨大,利息相当可观,如将债权转让,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拒绝将债权处置。

  知情人透露,由于瑞安人民法院受理华兴公司破产后,华融公司认为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日后债权将停止计算利息,为此,将68,518,871.41元债权转让给了个人。现法院和管理人如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债权继续计算利息,实际上是误导或欺骗了华融公司,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对此,应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责任。

  那么上述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向主办案件的孙法官进行求证,孙法官表示,“涉及到审判秘密,暂时不方便说”。

  记者又向管理人国浩律所张律师进行求证,她以“目前案子还没有完结,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为由也拒绝回应。

  对于资产大于负债遭强制破产的情况,瑞安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专员称,“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华兴公司相关人士介绍,华兴公司的关联公司新建厂区二期尚未完工,公司生产也急需生产用房。华兴公司的厂房符合生产条件,可以满足相关生产需要,但管理人不顾当地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强行拍卖华兴公司资产,给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给当地的营商环境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据了解,目前华兴公司大股东已经将管理人国浩律所起诉到瑞安市人民法院。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情况。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庞贵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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